为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月27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六条,分总则、规划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等内容。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庆怀介绍,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做好我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推动我省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内容为:“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关于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开展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激励、补偿、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