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基础上,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矿业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具备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修订完善《通知》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的硬措施。
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
《通知》的发布进一步优化了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为防止矿业权申请人规避竞争出让,以高风险矿种名义申请登记探矿权但实际勘查低风险矿种,原国土资规〔2017〕14号文对矿产资源勘查矿种变更登记进行了严格限制,仅允许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
“近年来,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调整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在此背景下,放宽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矿种限制的政策条件已经具备。”上述负责人表示。
《通知》在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方面进行了大幅的政策调整。明确规定,除油气和非油气矿产之间、非煤探矿权勘查煤炭资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矿产等4种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放宽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
《通知》对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方面作了完善,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简化了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两次审批合并,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一次审批,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拟申请的矿区范围编报相关资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对矿区范围一并审查确定。
“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该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同时,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之间,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
优化矿业权登记申请
多年来,自然资源部持续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进一步精简优化了登记要件,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营业执照等2项资料改为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对采矿权延续登记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3项资料进行了简化调整。对探矿权注销、变更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名称等事项,不再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取消申请资料不代表相关管理事项的取消,申请人仍需要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料汇交等相关义务。”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