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采矿项目用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从采矿项目用地范畴及用地方式、规划管控、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税费收取、采矿项目用地监测监管等11个方面,切实加强采矿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净矿”出让。
采矿项目用地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所必须占用的地面生产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露天采场、地下开采井口、选矿区、加工区、尾矿堆放区(尾矿库)、生活区、办公区、废石(土)临时堆放区、进场道路等用地。
《意见》明确
选矿区、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地下开采井口、尾矿堆放区(尾矿库)等,可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修复计划安排,分期、分区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露天采场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分期分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使用周期不超过两年的废石(土)临时堆放区以及采矿项目在施工、建设阶段确需使用的材料堆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等施工配套用地,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路面(含路基)宽度不超过8米、可同时服务于农村农业生活生产的进场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进行管理。
《意见》明确
省厅建立采矿项目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库。腾退指标专项用于保障辖区内新增采矿项目用地需求,并可探索在省域范围内进行流转。
纳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清单、已经认定或正在创建的绿色矿山以及省级出让采矿权涉及的采矿项目,可由省厅申请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批准预支腾退指标。
采矿企业将存量采矿项目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可用于本企业自有采矿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采矿项目用地全部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铁塔视频等手段,加强对采矿项目用地的监测监管。
具有合法采矿权的存量采矿项目用地,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法查处到位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采矿企业在闭坑前必须落实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建立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履约黑名单制度,拒不履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或未按要求及时修复到位的责任主体,五年内不得参与湖南省内矿产资源开发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