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全面加快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通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创新驱动、分类施策、协同监管、动态管理,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方案》强调,作为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应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宜,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方案》要求各地立足实际,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大、中型持证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除外),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和违约责任。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方案》也就如何提升创建水平作了说明,要求积极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技术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加强绿色开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强化开采、选冶全过程绿色低碳管理,全面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推进清洁运输方式。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持续优化矿山功能分区,加强矿区绿化。同时,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鼓励矿山企业加大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当地居民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方案》还明确了工作步骤,分为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4月—6月)、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7月—2028年9月)、总结提升阶段(2028年10月—12月)。
《方案》强调,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专责机构,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既有预算统筹保障。
《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只设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