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方案要求,到2024年,区、市、县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印发,每个城市、县城至少建设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实现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持续开展全区非法倾倒和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5%以上。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2024年,区、市、县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印发,每个城市、县城至少建设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实现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持续开展全区非法倾倒和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5%以上。
2025年,全区地级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基本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县城初步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完成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2027年,全区地级城市全面建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县城基本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显著提升。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5%以上。
二、推进措施
(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持续开展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点位,查清具体位置、类型、存量及造成的安全、环境影响。动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委托专业人员或单位评估对环境的影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扎实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杜绝建筑垃圾出现新的乱堆乱放现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落实源头减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确定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计划,鼓励建立建筑垃圾减排绿色单位名录,将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纳入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工地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施工单位施工前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推行分类处置。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分类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环境污染。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贮存地点。严厉查处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处置核准备案。建设(拆除)、施工等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包含产生量、源头减量、规范运输及处置等关键要素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全面落实新开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建立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依法严格运输监管。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的教育培训,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并实现信息共享全覆盖。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严肃查处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规范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编号、标识、封闭运输的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审管联动,渣土运输处置全程基本实现出土工地、运输路线、消纳场所“两点一线”监管无缝衔接,实时定位渣土运输车辆、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牌识别、密闭运输、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要素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运输半径、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堆填处理、填埋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规范作业管理,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已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或消纳企业不应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城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推进综合利用。在建筑建造行业推动建筑垃圾“原地再生+异地处置”,提高利用效率。开槽黄土应单独收集和直接利用,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建筑绿化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暂时不能利用的,产生单位应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存放。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各市、县要科学测算建筑垃圾产生量,5-10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稳定,能满足利废建材生产需要的,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利废建材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装修垃圾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统筹推进信息监管。各地要统筹建设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融入自治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一体建设,将源头排放、核准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2024年在银川市开展试点,成熟后向全区各市、县推开,实现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共享,排放点位、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信息实时显示,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在线监控,并能通过后台管控开展非现场执法。鼓励其他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持续强化联合执法。各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探索利用高科技装备、信息化手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强行政检查,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扰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压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压实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属地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快速发现和处置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辖区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密切部门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要用足用好国家及自治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有关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五)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对在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中推动不力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调整和追责问责。对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