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中旬,杨某在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陆某、张某驾驶其所有的“华伦591”轮至福建省闽江口附近海域购买采砂方在上述海域开采的海砂。此后,该船在行至上海长江口水域时被海警查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杨某、陆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各判处相应刑期并处罚金。在委托专家对非法采矿致生物资源损害和生态系统服务损害进行调查评估后,上海检察三分院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专家评估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13,290.7元。
释理明法: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陆某、张某在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接驳、运输海砂,构成非法采矿行为。
非法采砂通过抽取砂层、提高海水浑浊度、减弱水体真光层厚度、改变生境等途径对底栖生物、浮游生物、鱼卵、仔稚鱼、游泳生物等生物资源造成影响,同时亦导致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能力降低。三被告行为对闽江口水域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对闽江口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