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我区正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7月1日起,通过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强化申报资料审查,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建立监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表征,不仅是矿业开发的对象和核心要素,是矿产资源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对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均有重要作用。
此次出台的《办法》从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报和受理,评审专家的构成与产生,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方式,以及加强对评审备案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评审专家职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在评审备案范围中,属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办法》调整了评审备案委托权限,将评审备案委托权限由省、市两级调整为省、市、县(区)三级,使评审备案(审查)管理与矿业权发证权限保持一致。”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处长周少东介绍,《办法》明确了评审的申报方式、申报材料、材料补正、申报受理时限等。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评审备案申请。对于符合评审备案或审查范围和权限、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备案或审查。
同时,《办法》要求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和矿种、资源储量规模等特点,组织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对于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工业指标的确定明显不合理,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等12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通过评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