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全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主要从严控新设矿业权;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强化执法监管等四部分加强矿业权管理。
对比2020年11月印发的琼府办函〔2020〕351号文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部分矿权出让及延续要求,在繁荣矿业市场上起到积极作用。此外,对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采取严打态度。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增加“确因国家战略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的,可按规定设置出让指定矿种的矿业权”。增加该表述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保障要求,完善我省配套管理政策,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繁荣矿业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二)第二条调整了语序,增加了“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加了“但符合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产业政策,可在满足采矿权延续的其他法定条件下,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按照《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要求,在继续严格控制采矿权延续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进行明确,即因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求、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原因,可在满足采矿权延续的其他法定条件下,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三)第三条规范表述,将“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停产整顿”修改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依法或按约定整改”;增加了“严格落实‘优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要求,综合运用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等手段,避免违背自然规律进行修复治理造成自然生态的次生破坏”。
(四)对第四条“强化执法监管”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辖区内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突出的市县政府及监管部门要通报、问责”、“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指出问题,要及时整改、依法查处,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表述。
(五)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增加第五条、第六条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