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明确,评估机构应于评估委托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为持续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规程》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职责、完善了评估程序。《规程》提出,厅级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承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资料核对、组织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开等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并明晰双方职责。
《规程》从“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开展评估、提交结果、公示公开、资料归档”对评估工作全流程进行详细规定,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责任,对评估结果负责。
此外,《规程》提出,评估机构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自公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境内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除不可抗力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拒绝签订评估合同、放弃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3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境内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凡发现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客观公正性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