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下附通知原文)。通知明确,组织开展各项调查任务,全面摸清试点县(市、区)采矿损毁土地(含挖损、压占、塌陷)现状和底数,建立采矿损毁土地数据库并提交调查成果。
据悉,采矿损毁土地(下附认定标准图)是指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挖损、压占、塌陷致使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受损,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土地。而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是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选择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措施,有效盘活采矿废弃土地、促进煤矸石和尾矿等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方案》(下附具体方案),选择3-5个县(市、区)全面摸清采矿损毁土地情况,试点期限为2024年7月-12月。
具体来看,2024年8月底前,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试点实施方案,部署试点调查任务;2024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内业调查,形成调查工作“一图一表”,形成初步成果;2024年11月底前,开展数据质量审核、成果认定等,完成省级试点数据库建设,编制省(区、市)调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与调查成果一并报自然资源部。
2024年12月底前,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全国试点经验总结,结合各省(区、市)意见和建议,吸收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为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做好准备。
《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区、市)依据《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省份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调查任务,全面摸清试点县(市、区)采矿损毁土地(含挖损、压占、塌陷)现状和底数,建立采矿损毁土地数据库并提交调查成果,为本省(区、市)调查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全面启动实施全国调查工作探索经验、锻炼队伍、打牢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选取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条件保障有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每个省(区、市)原则上选择3-5个县(市、区),试点期限为2024年7月-12月。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
2024年7月底前,部组织制定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和技术培训。
2024年8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试点实施方案,部署试点调查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将省级试点实施方案及试点县(市、区)名单等报部。
(二)内外业调查。
2024年10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图件等为基础,结合部、省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以试点县(市、区)为单元统一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和内业调查图斑信息汇总表,组织完成外业调查,形成初步成果。
(三)数据库建设。
2024年11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数据质量审核、成果认定等,完成省级试点数据库建设。
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加强技术投入,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损毁土地调查数据成果,高标准建设全国数据库。
(四)试点工作总结。
2024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梳理汇总试点取得的成效,分析试点期间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开展全面调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与调查成果一并报部。
2024年12月底前,部组织开展全国试点经验总结,结合各省(区、市)意见和建议,吸收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为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做好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区)调查工作。要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已有成果等,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二)保障质量进度。
严格实施分级检查制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试点县(市、区)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成果完整、规范、真实、准确。各省(区、市)要细化工作安排,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组织技术力量,确保按时完成试点调查工作。
(三)及时跟踪指导。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县(市、区)调查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及时掌握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工作中遇有重大政策和技术等问题,请及时报部。
(四)抓好安全生产。
各地要把安全作为工作底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要强化保密责任,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涉密数据资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