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贵州省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纵深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续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成效,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8年底,全省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180天)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意见》强调,按国家政策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项目遴选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前提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意见》明确,要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要强化监督考核,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督导核查,严格落实管理要求。同时,制定贵州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做好绿色矿山新旧评价指标的衔接工作,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省级绿色矿山开展遴选和实地核查工作。
《意见》要求,要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贵州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应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贵州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快推进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规范制定,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等三个方面重点工作任务。持续强化与省有关单位的协同联动效能,科学评价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具体抓实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构建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推进贵州省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