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煤炭资源压覆,把煤矿的主副井口建在矿区范围之外;为了减少保安煤柱损失,把巷道开在矿区范围之外;还有露天矿山为了保障安全改为台阶式开采后,把台阶扩改到矿区范围外。这些过去被视为“越界开采”且难以整改的非法行为,近日随着各地矿产资源管理新政的陆续出台和深化,将有望逐步变为合法。
今年6月6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中,已存在的超出采矿权矿区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且不在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的,经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将超出矿区范围部分纳入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同一采矿权只可申请一次协议出让开拓工程超出矿区范围的部分。
无独有偶。7月19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专门把“对已建矿山的井巷工程位于矿区范围外的”列为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按照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4种情形之一。
可以说,这些针对性、适用性很强的矿政改革,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结果,将对那些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越界开采”且长期无法整改的矿山产生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前些年,由于资金、用地以及矿山设计规模等原因,许多矿山的采矿权范围设置得并不大,有的矿山为了节省征地和建设成本,甚至卡着矿产资源储量储藏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这样仅以矿产资源储量范围来确定矿区范围,虽然节省了大量的前期成本,却为后期矿山建设和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一是容易造成矿产储量压覆。如果把矿山主副井建在矿区范围内,必然要预留大量的保安矿柱来确保井筒安全,势必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二是极易造成“越界开采”。如果从保护和集约资源的角度出发,把主副井建在矿区范围之外,则又构成了“越界开采”。三是严重制约了矿山后续发展。随着原先划定矿产资源枯竭,以及“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工作的开展,新探明的矿产资源基本在原来矿区范围之外,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整体开发利用。
尤其是煤矿企业,过去大多沿袭的是斜井提升,主副井比较长。如果把井口设置在以储量范围而确定的矿区范围之内,将造成大量煤炭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所以过去许多煤矿把主副井口建在矿区范围之外。原来,相关部门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井下没有超层越界开采资源,也不作为非法行为来对待。近年来,随着安全监管制度的加强,这类现象在许多地方被视为“越界开采”被要求整改。然而,按现行的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此类现象很难实施协议出让。这样一来,矿山企业就陷入了左右为难的窘况,如果不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将面临着“越界开采”而遭受处罚甚至停产整顿。如果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则又必须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重新进行资源评估、出让,以及环评、安评等,没有几年时间办不下来。
至于露天矿山,这类问题更加突出。过去许多矿山采取的是“一面墙”的开采方式,有的矿山甚至卡着矿区范围的边界开采,形成了许多高陡边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求露天开采必须采取台阶式开采工艺。矿山企业为了安全生产需要,不得不重新规划设计,把原来形成的高陡边坡改造为台阶。由于许多矿山原来是卡着矿区范围开采的,在由上而下改造台阶时势必会造成“越界开采”行为。所以,许多露天矿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按照安全要求改造为台阶式开采工艺后,安全保障程度提升了,但“越界开采”的违法事实也形成了。
资源节约是基本国策,安全是“天字号工程”。这两项工作怎么抓怎么严都不过分。但相关部门从矿山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出利于资源节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组合拳”,帮助企业破解两难、杜绝“越界”,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才是应有之义,也是制定政策的目标所向。近年来,全国各地自然资源系统在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矿山企业安全发展中所面临的“痛点”“难点”“热点”“堵点”等问题,相继推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政,以“协议出让”方式打通“最后一公里”,值得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