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第323号令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细化采砂许可条件,强化采砂全流程监管。补充完善了违法采砂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采砂的查处力度。
据悉,《办法》共24条,既有贯彻落实上位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求的制度性安排,也有结合安徽省长江采砂管理实际作出的具体、细化规定。
一是建立采砂管理联动机制,要求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水利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长江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统筹管理。
二是细化采砂许可条件,明确了办理采砂许可的部门,规范了采砂许可的办理流程、证明材料和办理期限,加强采砂许可的规范化管理。
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是强化采砂全流程监管,推进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强化长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管理,并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边界采砂管辖权的争议解决规则。
四是完善采砂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采砂的查处力度,落实更加严格的长江生态保护制度。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策划非法采砂活动以及扰乱、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