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和浙江省税务局等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强调新建矿山最小资源储量规模和最低开采规模的双控要求。从开采环节,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明确综合利用共伴生矿、尾矿等相关要求,设计“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要达到国家最低指标要求。
在落实激励支持政策方面,一是提出要大力推广应用充填法开采、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方法和先进适用技术,鼓励矿山企业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创新。二是明确综合利用新发现的矿种、低品位矿、尾矿、废石等的支持措施,鼓励采用集中选矿的合作模式。三是要求部门在资源税免征或者减征工作中提供服务;明确对于开发利用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的矿山企业,要积极服务企业申请资源税免征或者减征。
具体涉及砂石矿山方面如下:
1、严格源头管控,落实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
(一)严格规划管理。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空间管控作用,按照有利于整体勘查评价的原则划定勘查规划区块;依据资源赋存特点,按照有利于整体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新建矿山最小资源储量规模和最低开采规模的双控要求。
(二)落实综合勘查评价。勘查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应当明确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相关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其勘查实施中,要部署开展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综合评价勘查区内共伴生矿产及夹层(石)、脉岩、破碎岩、风化层、覆盖层等的可利用性,可利用的应分别估算资源量;石灰岩、叶蜡石、萤石、花岗岩等矿产,要按照优矿优用原则分品级和用途进行评价。
(三)落实综合开发。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明确综合利用共伴生矿、尾矿的要求;设计的“三率”指标要达到国家最低指标要求,确因受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采选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
2、加大支持力度,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新动能
(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大力推广先进采矿方法,新建、改扩建地下开采固体矿山原则上应采用充填法开采,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推广尾矿制备新型建筑材料、尾矿充填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无尾矿山建设。鼓励萤石矿山积极推广应用预处理选矿技术、石灰岩矿山配备跨带分析仪。鼓励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建设智能化绿色矿山。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研发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拓展资源用途,延长产业链。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矿山开采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除砂石土类矿产外),依据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可增列、变更开采矿种。鼓励低品位矿综合开发利用,低于原储量报告工业指标的矿产资源,经工业指标论证和储量核实后,作为矿山勘查新增资源储量。鼓励矿山企业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前提下,利用尾矿提取有益组分,利用尾砂、废石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或充填采空区。鼓励同一矿产矿山相对集中的区域,采用集中选矿的合作模式,提高规模效应。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的地区,优先推荐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协同做好资源税征管工作,对于开发利用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的矿山企业,要积极服务企业申请资源税免征或者减征。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符合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加强技术支撑力度。省地质院要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和技术方法研究,及时总结梳理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情况,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强化技术指导,为企业申报国家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提供技术服务。在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储量报告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把好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