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推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规范管理,切实督促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
《办法》要求,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确保所需、专款专用”原则,矿山企业应选择一家金融机构设立单独的、固定的基金账户,用以核算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矿山企业设立基金账户后一周内将设立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县级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并报市级相应部门备案。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进行基金计提和使用,引导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计提、边使用。
《办法》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以采矿许可证为单位,计提数额和时间根据相关方案审定的数额和时间确定,但第一次计提的数额不得少于基金总动态投资金额的20%。计提数额和时间无法确定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采矿权人应一次性全部计提基金并存入基金账户。二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以上的,基金按年度计提,年度计提最低数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设计动态投资总额﹢土地复垦费用设计动态投资总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使用范围:一是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治理恢复和矿区群众避险搬迁。二是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含水层、植被、土壤、地质遗迹等破坏的治理恢复。三是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等复垦工程。四是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五是矿山生态修复监测和管护工程。六是符合要求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