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南京海事法院了解到一起在海上非法采砂并运输售卖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该案查扣非法盗采的海砂13803吨,价值34万余元,两名被告人被以非法采矿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宣告缓刑,涉案海砂拍卖溢价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据介绍,该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宣判的首起海事刑事案件。
2023年1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并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李某在明知海砂系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船员驾驶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购砂款后,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李某船上,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给被告人张某。后被连云港海警局舰艇查获,并查扣船载海砂13803吨,价值34万余元。
庭审中,南京海事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宣告缓刑。基于涉案海砂经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据介绍,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将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该案标志着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迈出关键一步,对于强化海事专门管辖的职能,建立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专门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海警局共同出台依法打击海砂犯罪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在非法采砂现场直接过驳、运输海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该案被告人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在明知海砂系非法采挖,仍然驾驶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已经与采砂者构成共同犯罪,属于采砂者未到案而认定其他购买者、运输者构成非法采砂的情形。该案对非法运输、售卖、收购海砂行为同样以非法采砂共犯论处,有利于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海砂的全链条打击。同时,该案的宣判,创新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为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