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黑龙江省交通物资有限公司鄂式破碎机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交通物资有限公司鄂式破碎机采购项目。
2.2采购范围及内容:对黑龙江省交通物资有限公司鄂式破碎机进行询比采购。包括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指导、调试、培训、售后服务、质保期服务等,本次采购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合同包主要情况见下表:
合同包 设备名称 单位 技术性能指标 数量 最高询比限价(元人民币)
01 颚式破碎机 套 ★进料宽度:≥0.7m*1.16m,★每小时处理能力:>150t/h,★每小时喂料能力:≥450t/h,★最大进料粒度(mm)≥560mm,★动力匹配方式:纯电加工模式,★可至少生产3档料即:13mm、24mm、37mm,★行走方式:轮胎,牵引。 1 1,700,000
注:1、鄂式破碎站为独立平台。
2.★条款不允许偏差,★号条款有一项不满足或无法证明其满足的即按否决投标处理。
3.供应商拟提供设备技术参数等于招标文件中采购设备技术参数表相应技术参数临界值的为“无偏离”;优于招标文件中采购设备技术参数表相应技术参数临界值的为“正偏离”;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采购设备技术参数表相应技术参数的为“负偏离”
2.3交货期: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180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上述时间仅作为编制响应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交货期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4交货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黑山镇黑山林场。
2.5质量标准:设备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设备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70%合同款,现场具备安装条件时通知发货,设备抵达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或者设备抵达现场90天内支付25%合同款,以先到为准,质保期满后支付5%合同款。
2.7质保期: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完毕之日起365日历天。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维修保养能力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代理商具有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或代理商与制造商签订的经销协议)。
3.2供应商可以是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询比采购,若同一制造商授权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的不同代理商对同一标段投标,则其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同一标段中同一种设备制造商只能自身或授权唯一代理商参与询比采购,若同时投标,则代理商投标将被否决;
3.3业绩要求:供应商在近3年内(2021年12月1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个破碎站(移动式或半移动式)设备供货业绩。
3.4信誉要求:
3.4.1近三年(2021年12月1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询比。无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供应商提供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为准。
3.4.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询比。供应商须提供公告发布之后在信用中国的本企业信用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3.4.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询比。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4.4在“黑龙江政企招采数字服务平台”中被列入供应商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