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最严矿山安全准入推动矿产资源整合重组,推进全省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这是我省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出台的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明确了主要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全面提升矿山安全准入门槛,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小散乱”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矿山必须达到以下生产规模:井盐矿60万吨/年、石膏矿和磷矿15万吨/年、饰面石材矿1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石露天矿50万吨/年,其他矿种露天矿20万吨/年,地下矿3万吨/年。同时,所有矿山最低开采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这些标准不仅提高了矿山资源利用率,也为解决部分矿产资源长期闲置、无序开采等顽疾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了治理时间表。到2026年底,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以及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或存在严重灾害难以治理的矿山,将被有序引导退出。通过资源整合、产能提升等措施,推动中小矿山转型升级,逐步走向规范化、集约化发展。
为此,政策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整合中小型矿山,并要求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坚决杜绝“假整合”。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明确了省级矿山监管部门职责。指出省能源局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非煤矿山(稀土除外)的行业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监管执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