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聚焦找矿突破和勘查手段,严把审查质量关,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绿色开发。
《勘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和需要审查的情形,以及勘查实施方案报审方式、申请材料、受理时限、业务审查等内容要求,同时对技术评审形式、流程、内容、时限和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勘查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探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单位应对申请人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时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勘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请人原则上通过网络方式报送申请材料,审查单位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单位自受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勘查范围管控条件进行业务审查;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评审通过后,审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勘查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工程部署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查。
《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和需要审查的情形。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申请人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以及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采矿方法发生变化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应进行审查。
此外,开发利用方案的报审方式、受理时限、业务审查时限、技术评审流程和时限与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一致。开发利用方案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原则上不再修改,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或局部调整的,必须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