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法院消息,日前,因盗采售卖河砂,江西赣州兴国县四位村民均获刑。据悉,村民甘某、李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兴国县平江河非法采砂两个多月。村民李某峰明知是非法采砂,仍将履带式挖掘机租给甘某、李某使用,并安排人员驾驶挖掘机采砂。村民杨某明知是甘某、李某非法开采的河砂,为赚取非法利益,仍购买后转售给他人。
经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河砂的价格为每立方米87元,甘某、李某共同盗采河砂1254方,价值10.9万元;甘某单独盗采河砂156方,价值1.36万元;杨某收购的盗采河砂1297方,价值11.28万元。杨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1.673万元,甘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2.267万,李某峰退缴违法所得6300元。
江西赣州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非法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峰明知他人非法开采河砂,仍租赁挖掘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的共犯论处。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非法采砂,为获取非法利益,仍购买、倒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甘某、李某、杨某、李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