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率先出台法规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2月28日,在青岛绿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从建筑工地运来的大块建筑垃圾,被碎石机打碎后,再经过筛分、整形等工序,就能生产出粗细不等的“再生骨料”,替代砂子、石子等天然建材。
当前,面对垃圾围城困局,这种被形容为“‘吃进’建筑垃圾,‘吐出’环保建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越来越受到重视。前述公司负责人介绍,2009年开始,青岛开始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已发展起6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但是,由于我国尚没有针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存在缺少原料,再生产品推广难,土地、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扶持政策缺乏等困难,生产规模受到严重制约。
据青岛市政府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从2013年1月1日起,《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将开始实施。据了解,这是全省首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力求从法规层面破解占垃圾总量40%左右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之困。
《条例》设立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核制度。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在办理拆除施工备案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为了通过经济手段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
“在处置费上,我们遵循‘谁排放,谁交费;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孙梦元表示,不管是拆除工程还是新建工程,实施单位均应以4元/立方的标准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将建筑废弃物运送至资源化利用场所。所收取的处置费,全部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关于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规范设计要求的,应当率先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同时,采取按比例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理费等方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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