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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新规: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日期:2008-04-01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按照此《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在采取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规定》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规定》明确指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若提交上述类型的申请,也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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