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福建省三部门联合发文
针对当前矿山安全事故多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系列决策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2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应急厅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的通知》,就持续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高压态势,严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做好安全风险防范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做好非法违法采矿打击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的主动性自觉性;要始终把矿山摆在重中之重,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部署矿山打非治违工作,县(市、区)、乡镇政府要为矿山打非治违做好人员、车辆、经费保障。
二、严格落实矿山动态巡查责任
强化乡镇政府的矿山动态巡查责任;明确动态巡查范围,重点巡查关闭矿山、证照逾期矿山和非法采矿点;严格动态巡查要求。
责任落实到人。将每个巡查点的巡查责任落实到人。矿山巡查责任人名单经乡镇政府盖章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逐级上报,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汇总的矿山巡查责任人名单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明确巡查次数。关闭矿山、证照逾期矿山和非法采矿点每天巡查1次。采用视频、铁塔等视频远程看管的,应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并且每月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其他持证在采在建矿山,按照全球定位导航系统(GNSS)检查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做好巡查记录。每次巡查应确保留有巡查记录,巡查责任人在巡查点拍摄不少于3张附带日期和位置的现场相片,并将相片上传“省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系统”,同时制作纸质台账,巡查人员在巡查结束后及时对有关情况记录,并签字确认。
健全速报制度。涉矿开采出现冒顶、火灾、透水、爆炸、坍塌(方)等安全生产事故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的,或者接到群众、部门、单位、新闻媒体等渠道涉矿报送(道)出现人员死亡或失踪事故的,巡查责任人应15分钟以内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抄送或其他渠道的报告15分钟内,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传真机方式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对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可越级上报。
三、完善部门共管共治格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要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合力,有效防止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防范矿山安全风险。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巡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压案不报不查的,将依法严肃问责。对发现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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