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为矿产资源保护立法啦!昨日,鞍山市人大举行发布会,宣布《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矿产品的开发利用,一直是鞍山市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比重。但是长期以来,矿业生产在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2016年,鞍山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王福亮等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鞍山市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确定为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历时两年时间,制定出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重点确定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
明确规定职责和相关措施
该法规对鞍山市多年来矿产资源管理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总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原则及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针对鞍山市铁、菱镁、滑石、玉石等重点矿种,分别从重点矿种要编制专项规划和铁矿开采要注重保护自然地理风貌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分别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综合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
条例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同时,考虑到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权隈不足,参照外地做法,总结鞍山市实践,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协助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依法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直接开展调查。
禁止只追求短期效益
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破坏或者浪费矿产资源。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开采、利用。暂时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实行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金制度。
拒不恢复治理将被拉入黑名单
针对鞍山市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历史欠账多治理难度大的问题,条例规定,采矿许可证期满不再申请廷续或者因资源枯竭需关闭的矿山,应当在采矿活动结束前一年,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和有关资料,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石。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要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避免和减轻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防止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污染。对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利用。
对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矿山所在地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依法恢复治理;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条例同时还眀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当达到的标准及验收条件和程序,以及矿山企业应当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内容。
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采矿权人不按照规定闭坑,按照其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以及对地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