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露天矿山,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等“三区两线”周边露天矿山的开采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要统筹自然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与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在守好生态红线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同时,保障矿产资源供给,特别是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的资源供给,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切实做到管得住、保安全、供得上。
《通知》表示,要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露天矿山准入。凡矿产资源规划中对“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禁止开采范围不够明确和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县,必须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要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总量控制,按照“减多增少、总量平衡” 原则,推动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兼并重组。还要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规模和安全条件准入,限制小型矿山开发,鼓励大型矿山建设。其中,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企业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而大中城市周边规划开采区储量规模则需达到1亿吨以上,年开采规模需达到1000万吨以上,矿山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通知》强调,要坚持先勘查后开发原则,建筑石料类矿山出让前,应先由财政出资查明资源状况,整体出让矿产资源,防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现象,同时要在出让时以合同方式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对于已设中小型建筑石料类露天矿山,将不在允许新增开采储量和扩大开采范围,原有可采储量开采完毕后将不再延续。小型或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建筑石料类矿山,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
《通知》还强调,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环境恢复治理,新建矿山必须按照要求建成绿色矿山,已设露天矿山在2020年底前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关闭退出的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问题,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有责任主体的,由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政府出资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进行治理。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是露天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建材类露天矿山联合审批制度,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全环节无漏洞监管,确保省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得到落实,明确的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