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 总体要求严防违规海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在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 落实主体属地监管责任;
◆ 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 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上报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
原文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质安总队,各区住建委,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要求,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建筑用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监管。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质量管理,严防违规海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在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二、落实责任
(一)落实主体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住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情况加强监督,每月检查抽测不少于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
市质安总队和各区住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施工项目进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快速检测方法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监督抽测,严防违规海砂用于在建工程。
(二)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1.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运行,配备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不得采购和使用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海砂;进厂砂料分区码放,不得混垛,每批次砂料应留样备份;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等技术标准和供应合同约定,加强砂料和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预拌混凝土出厂应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2.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验收,查验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配备混凝土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快速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氯离子含量抽测,对用于建筑结构的预拌混凝土要增加抽测频次;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确保进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落实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采取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进场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抽测,对不合格混凝土应责令退场并做好处置记录。
4.落实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氯离子含量检测,建立不合格台账,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情况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市质安总队、各区住建委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发现使用超标海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超标海砂,依法查处并追溯预拌混凝土去向;对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标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清退出场,并追溯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市质安总队、各区住建委要把治理违规使用海砂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三)请市质安总队和各区住建委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每年12月31日前将全年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质量安全处。
联系人:李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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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