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各评审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工作有力、有序、规范开展,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标准化体系,并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建设标准。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从颁发、换发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必须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等级)。
2.金属非金属矿山、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及其配套选矿厂、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央驻晋和省属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
3.三等以下尾矿库及其配套选矿厂、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中央驻晋和省属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
4.2020年3月31日前已认定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按已认定的等级运行至有效期期满,期满复评时,按本通知要求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也可按本通知要求提前进行相应等级认定。
(二)期满复评。
1.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应进行复评,复评程序与初次评审程序一致。
2.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3.鼓励非煤矿山企业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等级。
(三)撤销等级。
1.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在满1年后,3个月内重新取得相应的标准化等级。
(四)日常管理。
1.企业应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相对固定的管理、技术人员组成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审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提高评价的可行性。
2.企业应通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完成网上注册。
3.企业每年应进行1次自评,在网上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五)推进措施: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经核实的非煤矿山企业在复评时,不再进行评审,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1)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整改的;
(5)未改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未进行过重大变更的。
2.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3.未达到标准化工作相应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点实施管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不得延期。
二、评审单位监督管理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并落实好下列制度要求:
(一)法人承诺制度。评审单位法人代表要履行申报承诺,确保资质认可后资质条件、技术力量及办公场所等标准不降低。
(二)业务培训制度。评审单位应定期开展对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三)现场检查制度。评审单位在评审中,要组织符合规定数量和专业的评审员及评审专家到企业现场检查核查不得少于2次,并在评审报告中,将相关印证图片资料作为附件备查。
(四)评审时限制度。评审工作应在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五)结果负责制度。评审单位要严格把关,提高报告编制质量,对评审结果负全责,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走过场、走形式和出具虚假报告。
(六)合理收费制度。评审单位要参照物价部门的业务收费标准,制定本单位收费标准,不得恶意压价抬价、无序竞争。
(七)行为规范制度。评审单位、评审员及评审专家在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质、评审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1.泄露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
3.超出资质、资格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评审活动;
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5.转包评审项目;
6.擅自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7.同时在两家以上评审单位从业;
8.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
9.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
10.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
(八)人员变更制度。评审员变更的要履行变更手续,由评审员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拟聘用单位出具《员工聘用合同》、评审员本人分别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员工聘用合同》上签字,经评审组织单位同意后,在证书变更栏内标注变更意见。
(九)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评审单位应建立“一企一档”评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标准化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归档,每评审1个项目,建立一个档案,应有专门的档案室和管理员,不断提高档案资料管理规范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水平。
(十)考核奖惩制度。对不断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好的“优秀评审单位”要通报表彰;对一年内有2次以上评审未通过的,采取约谈法人、暂停评审工作等措施;对一年内未开展评审工作的,视情取消其评审资质;对评审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质,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
要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分级负责评审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组织。
(二)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为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以及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处)为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以及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省厅每年第三季度,组织一次评审员培训考核发证,进行一次评审单位资质认可;根据需要,对三级企业评审员和市、县标准化业务人员进行代培和资格确定。
四、标准化工作流程
企业完成标准化工作自主创建,提交自评报告和评审申请后,工作流程为:
(一)受理企业申请。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二)评审单位评审。评审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化评分办法,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整改后现场复核等,形成《评审报告》。
(三)受理《评审报告》。评审单位将《评审报告》报送评审组织单位。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现场评审。评审组织单位一是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评审专家数量,通知专家进行评审报告审查;二是组织专家组和市县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三是组织召开“报告评审会”,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五)修改完善报告。评审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修改完善,报送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六)企业等级确定。召开处(科)务会议,讨论是否通过企业标准化等级意见,起草文件,进行公告。
(七)证书牌匾发放。评审组织单位从系统平台下载证书编号及二维码,通知证书牌匾制作单位按标准要求制作证书牌匾;制作完成后,证书及评审报告盖章,建立证书牌匾发放台帐,通知企业领取,并签字登记。
(八)评审资料归档。评审工作结束后,建立一企一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档案,保存备查。档案包括:确定文件、会议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及与会人员签到表、评审报告、自评报告等。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本通知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