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改造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现有企业清单见附件1。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界定见附件2。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涉及的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应不低于80%;达不到的,2022年底前,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燃油运输车辆应使用合格油品、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联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是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合理安排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确保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顺利实施。其中,各设区市70%以上的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生产线)、独立粉磨站均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改造。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运行期间,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监测信息;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排气筒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在重点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安装监控等(附件3)。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应及时开展评估监测,评估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强化政策激励。落实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按《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各地要做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水泥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按相关规定可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满足相关要求的水泥企业,可申报评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水泥〔熟料〕制造企业)或引领性(独立粉磨站)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超标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发现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视情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技术和标准支撑。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鼓励水泥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为基础的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