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拟对泰兴青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据该公示,泰兴青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建泰兴工业废物综合处理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新建100t/d的高温熔融系统1套;二期新建3000t/a的等离子熔融系统1套、50000t/a的废有机溶剂处理系统1套。
全文如下:
拟对泰兴青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建设地点: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临江路南侧、长江北路西侧地块(泰兴市滨江镇马甸社区)
建设单位:泰兴青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用地67441m2,主要建设办公楼、等离子/高温熔融车间、废有机溶剂处理区、罐区、危废暂存库及配套公辅设施,购置等离子/高温熔融系统、废有机溶剂处理系统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处理危废8万吨的能力。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新建100t/d的高温熔融系统1套;二期新建3000t/a的等离子熔融系统1套、50000t/a的废有机溶剂处理系统1套。二期建成后,全厂危废处置能力为高温熔融系统27000t/a、等离子熔融系统3000t/a、废有机溶剂处理系统50000t/a。
公示情况: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1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按照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厂区设置1个生活污水接管口、1个工业废水接管口及1个雨水排口。生活污水预处理达标后接管滨江污水处理厂;湿法脱酸废水单独收集经处理后回用作为急冷塔补水,回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标准;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与污水处理站出水汇合后一起接管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出渣废水(一期)、冲洗废水(一期)、实验室废水和初期雨水从均质池进入污水处理站,其他工业废水从综合调节池进入污水处理站,出水达标接管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2、废气
一期高温熔融系统产生的热烟气和二期等离子熔融系统产生的热烟气采用“余热回用/SNCR脱硝+急冷塔+干法反应器+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单元+GGH烟气加热器+SGH烟气再热器+SCR脱硝”工艺,尾气经50m高FQ-1排气筒排放。
一期等离子/高温熔融车间卸料大厅、料坑和上料区部分废气、二期溶剂回收废气和甲类罐区废气汇总至集气室,其中溶剂回收废气和甲类罐区废气先经“冷凝器+水气分离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预处理,全部作为助燃风进入焚烧系统。
预处理车间废气、丙类仓库一废气、丙类罐区废气、丙类仓库二废气、丙类仓库三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离子/高温熔融车间卸料大厅、料坑和上料区部分废气、甲类仓库一废气、甲类仓库二废气和实验室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后,分别进入6套“碱洗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5根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气筒编号FQ-2~6,其中FQ-3排气筒高度为30m,其余排气筒高度皆为15m)。
设置1个紧急排放口,位于二燃室炉顶,高度30m。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各车间未捕集废气,运营过程加强对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的收集,为减少储罐区废气无组织排放,装卸采用贮罐的放空管与槽罐车槽罐呼吸管连通,车间废气采用微负压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各类泵、风机、破碎机、刮板机、提升机、干燥机、空压机等,本项目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不同噪声源特点采用基础减震、加消声器、隔声罩等减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废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中废包装材料不沾染危险废物,可以混入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清运;废树脂由环卫清运;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中废劳保用品、废机油、实验废液、实验室沾染性废物、渗滤液、预处理废渣、废活性炭、废MBR膜、污泥、废布袋、精馏残液、废干燥剂、冷凝液等配伍后进入厂内高温熔融系统焚烧处置;废耐火材料、废保温石棉、废盐和金属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熔融炉出渣和等离子炉出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待《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实施后委托鉴定,分为玻璃态物质和非玻璃态物质,玻璃态物质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非玻璃态物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判断依旧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4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87710151
地址:泰兴市文昌东路62号,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225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