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不少商品价格涨价,例如,药品、体温仪等;2023年1月,“三桶油”也送来新年礼物,国内汽柴油价格不再是“或许”调整,而是迎来“第一涨”。从表面上看,我国成品油调价机制符合市场规律,但从实质分析,调价窗口机制却损害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利益。
“三桶油”送来新年礼物,2023年“第一涨”
所有人与股东的关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管理;国际公约的规定,使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自然资源归属的认识产生了变化,例如,英、美等国家对自然资源开采权,由政府代表本国实行拍卖,拍卖收益为本国财政收入。
在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例如,矿藏、频谱等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等属于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未转让前,其所有权人与股东为同一人,自然资源转让后,所有权人与股东可能分离,例如,石油资源等。
自然资源还包括“自然”垄断的资源,例如,行政许可制度下的频谱资源,以及根据1954年《宪法》设立的农村供销、信用合作等;对于自然垄断的资源,多数国家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中,频谱资源相对特殊,多数国家为其国民,或者居民开辟“免费”通道。
自然资源还包括“自然”垄断的资源
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农村供销、信用合作等集体经济进行改制,由经营管理人员入股成为股东,而多数农民的股票“作废”。至此,农村与城镇的差距逐步拉大;在本文看来,改制不符合现行《宪法》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由成员决定。问题是,矿藏资源能否采取这类改制?
矿藏资源的特殊性
矿藏资源不同于土地、频谱等资源。多数矿藏资源为消耗品,且消耗后不易恢复,例如,石油等能源资源等;土地资源为不动产,频谱资源中的“信号”可以持续,土地、频谱等资源可以出租。
在我国,矿藏资源还有一个法律上特殊性,例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该法律上的特殊性决定着,我国的探矿权、采矿权仅能通过行政许可获得,而不能拍卖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上述特殊性决定着,国家对矿藏资源实行拍卖,让所有权人与股东分离,矿藏资源价格由市场决定;国家对矿藏资源实行专营,并由政府定价,对本国的国民,或者居民与域外人实行不同的价格。例如,多数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其石油由其国有公司经营。
矿藏资源的特殊性
公司在域外上市的类型
改革开放后,我国不少公司在域外上市;细心的网民梳理一下可以发现:多数上市公司的业务与自然资源与行政许可垄断相关联,例如,石油、金融、通信,网络等。有人可能要问,国外政府为何“爽快”批准呢?本国国民有钱可挣为何不批准!
我国对石油、频谱等资源并没有采取竞拍制度,他国国民通过投资入股取得“超国民待遇”,国外政府没有不批准的理由;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利益,批准上市时,国外政府可能还不允许发行所谓的“A”股,即,不能发行无表决权股。例如,2000年,中国石油在美国纽约上市,11年分红累计119亿元,总投资回报率410%。
公司在域外上市的类型
对成品油调价机制的评价
我国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造始于1994年;2008年3月20日,国际原油每桶147美元,国内油价6.3元。2017年,成品油调价首轮窗口开启,国内油价站稳“六时代”;国家既然为成品油设定了“开花板”价,有人可能要问,国际原油每桶140美元以上,能否评价为开花板价?
从市场经济观察,成品油调价机制有其合理性,但西方国家的合理性在于:西方国家对其领土,或者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采取竞拍制度,资本家的石油股东已付出了对价;我国成品油调价机制不合理在于:石油勘探、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三桶油”的民营股东,包括海外股东并没有付出对价。
“三桶油”送来新年礼物,2023年“第一涨”,多数中国人不“舒服”;有人可能要问,“三桶油”为谁送礼?我国实行成品油调价机制仅在两种情形下合理:第一,“三桶油”开采石油资源实行竞拍,例如,在海外取得开采权;第二,“三桶油”为国有公司,例如,国家可以对国有公司实行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