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解决探矿权“圈而不探”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矿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在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新疆出现部分探矿权人未完成法定勘查投入的问题,导致矿产资源未能有效开发利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介绍,《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规定进行补充细化,明确勘查投入概念、范围和标准,强调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勘查投入、工作方法及工作量开展勘查工作。
李跃红表示,《规定》使探矿权人根据勘查工作程度和自身资金实力放弃不必要的勘查面积,把更多人力、物力投入到更有前景的地区,同时为其他勘查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找矿机遇。
此外,《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勘查投入开展监督检查,并列举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勘查投入监督检查的三种具体情形。
按照《规定》要求,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再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