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为巩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成果,强化隐蔽致灾因素超前防范、超前治理,深入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开展,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决定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以下简称《规范》)查漏补缺,全面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并将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到位,切实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隐蔽致灾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点整治范围及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和拟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二)重点整治内容
1.只对矿山以往基本情况、生产建设现状、以往灾害(事故)情况、地质概况等资料收集与分析,而未开展现场探查(物探探测、钻探探查、测试与试验)编写隐蔽致灾因素“纸面普查报告”的;
2.物探范围未涵盖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初步推断的采空区普查外延小于100米,物探测网(测线、测点)布置以及施工参数、物探方法、钻探布置低于《规范》规定,对疑似采空区未采用钻探验证,以及应开展测试与试验而未开展等隐蔽致灾因素工程措施投入不足的;
3.物探范围未涵盖整个采矿许可证采矿范围的;
4.未查清探明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采空区、废弃矿井(井筒)、地下含水体、地下岩溶、地表水体、封闭不良钻孔、地质构造、岩爆、火区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要素的;
5.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危险性分析,未给出矿山灾害风险评价及风险管控措施,未提出隐蔽致灾因素防治措施建议的;
6.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而在影响区域内采掘作业的;
7.普查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照抄照搬,质量不高,指导性不强,甚至委托第三方机构“一委了之”,矿山未参与、不知情、“一问三不知”的;矿山风险管控措施、灾害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普查成果应用流于形式的;
8.矿山生产规划发生重大改变或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原有普查成果难以满足生产需要,未重新开展普查工作的;
9.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经组织专家审查并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
三、时间安排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工作自2025年3月20日开始,至2025年9月30日结束。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9月20日)。各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对照《规范》和“回头看”整治重点自查自纠,自查合格的,及时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含附图、附表,下同)及评审意见等资料按监管权限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凡以往矿山资料收集不全、调查不细、分析不准的,只开展“纸面普查”的,物探、钻探工程措施投入不足的,矿山未对整个开采区域乃至整个采矿许可证范围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矿山对存在的各种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探明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按《规范》编写的,一律重新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最晚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评审意见等资料按监管权限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凡因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探明、未治理到位而存在现实危险危害威胁的,要一律停止影响区域内采掘作业,直至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探明并治理到位、威胁消除方可恢复。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督促检查和指导辖区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存在问题的非煤地下矿山及时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及时消除隐蔽致灾因素致灾风险隐患。凡存在整治重点问题的,一律责令推倒重来,推动隐蔽致灾因素实现超前治理、精准治理、源头治理,彻底消除隐蔽致灾因素威胁;凡存在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治理未完成、威胁未消除的,一律责令停止影响区域内采掘作业,严防带病生产建设引发事故;凡存在连片矿区隐蔽致灾因素威胁生产建设地下矿山安全的,要及时向所在政府报告,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原则,推动连片矿区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从根源上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三)重点抽查阶段(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省厅将按照工作计划,抽查各市县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安排部署和开展情况,抽查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进展情况,督导检查地下矿山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大普查力度,切实将矿井面临的采空区致灾因素、水文地质致灾因素、地压致灾因素、火灾致灾因素等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探明,并及时制定隐蔽致灾因素管控措施和治理工作方案,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切实将隐蔽致灾因素致灾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之时。省厅抽查覆盖各涉矿市,每个市至少现场抽查一家企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结合“回头看”成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进一步推动矿山企业兼顾眼前与长远,针对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安全生产需要制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计划,逐步形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治理压茬推进、循环递进、常态化开展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和有效管控隐蔽致灾因素致灾风险,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厅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安全监察一处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督促各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本次“回头看”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回头看”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压实责任,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确保真发现问题、真暴露问题、真整改问题,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依法处理处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矿山企业报送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整合重组矿山,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对普查结论不清不明或普查方法、技术手段等工程措施不到位的,一律责令补充现场探查;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资料收集分析、普查工作量、普查成果、普查程度、危险性分析及防治措施建议等普查结论存疑的,要赴矿山进行现场查验或要求普查实施单位进行解释;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不符合编制提纲要求的,要责令限期重新编写;对蓄意隐瞒、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推倒重来,并对涉事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对生产区、规划区存在危及矿山安全的隐蔽致灾因素且未治理到位的,依法责令停止影响区采掘作业并跟踪督办,严防违规冒险作业酿成事故;凡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或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探明,未治理到位影响生产建设安全的,一律不予批准复工复产或不予开工备案。
(三)及时总结,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次“回头看”工作成果,按照《规范》“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体制机制,督促矿山企业根据矿井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开采条件、采掘布置、工程进展的不同要求,制度化、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对隐蔽致灾因素进行超前防范、超前治理,构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治理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
(四)严明纪律,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指导服务和技术帮扶,督促检查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治理到位。非煤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过程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吃拿卡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调度,促进工作开展。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开展情况,请各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调度统计辖区内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进展情况,于2025年3月底前将本市“回头看”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每月底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及市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审查情况,9月25日前将“回头看”工作总结报送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金鑫0311-87806071
邮箱:hbfmks@163.com。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