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德阳什邡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当地一公司法人在明知他人所售砂石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进行收购。其公司法人叶某、公司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叶某分别在夜间至次日凌晨时段,先后6次共计收购砂石16000余吨。上述涉案砂石总价值达80万余元,由被告单位某公司用于加工销售。案发后,被告单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叶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被告单位、叶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
法院法官表示,被告单位未查验相关的证明文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在深夜收购砂石,依法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应当对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叶某追究刑事责任。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收购盗采矿砂的行为实质是为犯罪“洗白”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