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8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厅决定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集中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
(一)推荐范围。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满足“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表现较为突出的独立矿山企业。
(二)推荐数量。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从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详见附件1)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遴选推荐优秀绿色矿山,其中油气矿山不超过推荐数的40%。
(三)推荐程序。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自高到低排序,分非油气矿山和油气矿山形成遴选推荐名单(附件2)报厅。
厅将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汇总形成自治区遴选推荐名单,经网上填报、实地核实和公示后,按程序报部。
二、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辖区矿山企业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一)申报条件。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自评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
(二)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1.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附件3);
(2)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包含矿山简介、对标自评、自评结论、印证材料、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影像或图片和真实性承诺书等内容,参考附件4)。
2.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厅。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自评估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
(2)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先决条件要求。
3.厅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通过的经实地抽查和公示后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年底前持证在产的3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二)各地要充分了解拟推荐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水平,确保绿色矿山推荐名单真实、客观。同时要把好申报材料审查关,自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矿山,不得推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三)请各地配合做好新旧评价指标衔接工作,加强新评价指标宣贯,督促按旧评价指标评估入库的绿色矿山对照新评价指标开展自查自评。
(四)请将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名单于5月20日前,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申报推荐材料于7月31日前报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联系人:夏天0991-2616991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