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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11-08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省国..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实施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强化源头管控

(一)源头管控矿业权新设延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除机制砂和符合条件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可新设采矿权外,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其他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采矿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许可证到期原则上不得延续,确需为设区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新设采矿权的,必须“退一进一”,且采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按照《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须按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必须符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应结合实际,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明确创建期和重点工程。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协议出让范围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采矿权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必须通过“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否则在审批采矿许可证配号环节不予审核通过。

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一)推荐申报先进实用技术。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产学研有机融合,大力研发先进技术,突破核心关键技术,为可持续发展保障、矿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积极组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荐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申报,争取符合条件的技术入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二)推广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矿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矿山企业对废石、矸石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采取提取有用组分、制作建材、加工成新兴材料等多种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的资源、经济和生态效益。鼓励地下开采矿山利用全尾砂充填等先进适用技术,原则上不再新设尾矿库。

(二)坚持推行资源高效利用。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改革创新、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围绕采矿、选矿和综合利用的重点环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流程的评估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指标体系和长效机制,建成矿产资源“三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矿山“三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按照国家公布的矿产“三率”最低指标作为开发利用“底线”,鼓励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三率”最低指标。积极推进重点骨干矿山基本达到领跑者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率、矿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三、强化动态监管,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督促落实矿山企业责任主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建设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建设绿色矿山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备案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创建任务。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或相关标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评估,及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二)全面推行矿业权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精神,结合“双随机”检查制度,在矿业权人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的基础上,省厅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矿种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由省厅自行检查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检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核查结束后将核查结果记录在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予以公示。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业技术性强的特征,实地核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完善矿产资源“黑名单”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424号)规定,对存在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越界勘查开采、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生产或未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执行“边开采、边治理”、未按时缴交(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结果抽查被列入异常名录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矿业权人,由矿政综合管理系统识别并推送到监管平台,生成“黑名单”后向社会发布。列入“黑名单”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外,在矿业权准入、各类登记受理以及承担地质矿产各类中介服务业务、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项目、资金补助安排等方面也予以限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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