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砂、销售砂等涉砂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含筛洗砂)、运砂、销售砂等涉砂违法行为,规范河砂管理秩序,确保东西溪等河道行洪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第238号)的文件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砂等涉砂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范围内的河砂运输必须持有县河砂办统一核发的准运凭证。未持有准运凭证进行河砂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处,即由交通、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扣押没收。
四、严禁非法筛洗砂、屯砂、销售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由国土、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各屯砂点在四个月之内必须自行清理完毕,否则,由国土、市场监管部门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和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述违法行为,按从重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主动作为,切实加强河道和河砂资源的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运砂、销售砂等涉砂违法行为;对非法采砂、运砂、销售砂等涉砂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或充当“保护伞”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