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对《富县锦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重大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富行审发〔2020〕9号
富县锦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富县锦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内容和总体意见
《富县锦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6月13日获得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富行审发[2019]101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如下:建设单位将洗选煤规模由原有120万吨/年提升至240万吨/年,具体体现为由原处理能力227t/h的洗选生产线变为303t/h的生产线,同时生产运行时间由原环评中年每年330天16h变为每年330天24h。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仍与原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一致。项目总投资3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占总投资7.4%。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规范,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建设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则同意该项目在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和我局提出的要求下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场所的环境管理。施工现场设围挡封闭作业,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实施硬化,施工场地和进场道路定期洒水抑尘,及时清扫,场地出入口设冲洗装置,对于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土方堆放应采取遮蓬覆盖或洒水等措施,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养护管理,车辆实施封闭运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六个100%”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排放符合相关要求。
(三)施工期间禁止将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或用于施工场地抑制扬尘,生活污水设临时收集设施定期清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减震、隔声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时段,严禁夜间施工扰民,确保施工期噪声达标排放。
(五)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售给废品回收站,不能利用的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理,确保施工期固体废物按要求处置。
(六)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减少对附近植被及土壤的破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路面硬化和空地绿化,做好植被恢复、再造,尽可能扩大绿化面积。
(七)运营期间储煤棚实施全封闭,棚内设抑尘设施,做好原煤装卸、筛选、破碎过程中的粉尘扬尘管控。加强管理,厂区定期洒水、清扫,车辆密闭运输、进出冲洗,严禁跑冒滴漏。采暖使用天然气或其它新型能源,禁止使用燃煤锅炉。
(八)运营期间禁止污水外排。规范设置收集池,做好防渗措施,禁止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初期雨水及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储煤棚内产生废水禁止出棚,厂内设旱厕并定期清掏。
(九)做好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噪声达标,严禁超标及扰民现象。
(十)运营期项目产生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加强日常管理。废机油等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做好转移台账记录。
(十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储备应急物资。
(十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十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实施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建设单位是项目选址、建设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的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2月18日
1. 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传真:0911—3212600 电话:0911—2621875
通讯地址: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股(72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