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一男子因在家中私藏采矿剩余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远程视频提讯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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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白某因经营矿山需要,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向某公司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储存在家中备用。后来,白某停止矿山经营,未对用剩的爆炸物进行清理、上交,并将爆炸物存放在其家中。经他人举报,2021年2月28日15时07分许,民警在白某家中查获炸药共计18.8公斤、导火索 573.85米。经鉴定,被告人白某非法储存的导火索能正常传火,能正常引爆工业火雷管;炸药能被雷管起爆,且爆炸完全。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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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白某明知炸药、雷管、导火索是爆炸物,仍然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予以存放,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予刑事处罚。但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和案情情节,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以被告人白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为由,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对随案扣押保管的炸药、导火索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不仅危险,更是犯罪行为。对因合法生产经营需要的爆炸物,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正规渠道进行审批购买,如有剩余爆炸物不用的务必及时进行清理、上交,千万莫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触犯法律,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