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从烟台市城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烟台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环境,维护道路通行秩序,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烟台开发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活动。
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砂石、土方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经准予运输的渣土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驾驶证、行驶证。在货运车辆禁行区通行的,还要随车携带通行证或展示电子通行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运输,将渣土运至指定倾倒地点,严禁私自改变运输路线,随意倾倒或沿途抛撒。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罚。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源头管理,遵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工地出口安装高压冲洗设施、门禁设施,建立台账,冲洗时要将车身两侧及后车箱板全部冲洗到位,确保车辆出场干净;工地出入口要达到硬化要求,安装能够满足与建筑垃圾智能管控平台相对接及符合功能所需的可视化监控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处罚。
住建部门及辖区乡镇、街道办要加强对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对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违规使用无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开发企业及施工单位,依法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进行监管。
城管、公安等部门将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规企业、车辆和暴力抗法、非法阻工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