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
要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具体如何实施?一起了解↓
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大力推进分类利用
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用于生产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再生粉料、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对建筑垃圾里分拣出来的废钢筋、废电线、废铁丝等,可用于材料再生;废竹木料可用于制造人造板材或者生产生物质碳等产品。
严格产品质量管控
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品质需求。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生产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积极拓宽应用领域
在满足设计、技术、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各设区市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最低使用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做好各方协同推广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将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确保按图施工,并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当审查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等目录,并由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
持续强化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发并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
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组织编制相关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现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处理水平。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全过程。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无废城市”星级评定内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年度最佳案例、“无废细胞”的评选。
《实施意见》强调,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指导,定期公布本地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及其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迭代优化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