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制定出台《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办法》提出,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办法》第九条明确,建设、施工、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单位按照规定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罚。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是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二是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办法》还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如实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部门。
对于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居民装修垃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可以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也可以按照规定排放到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指定地点。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做好装修垃圾处理活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办法》里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有关途径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的法制保障,《办法》还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的全流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全流程管控中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